现在的投资渠道广泛,方式灵活多样,取得收益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很多形式上不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税法规定要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这样稽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对投资人用企业资金购买房产、其他资产的:
1、企业出资,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人、投资人家庭成员;
2、投资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企业借钱,购买房产、其他资产,年终未归还的;
3、以上两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员工持有企业股权分得的税后利润红利的:
1、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免个人所得税除外。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的红利免税。

三、对企业员工从企业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
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债券取得的利息的
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的
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企业向外籍个人派发B股或海外股份等股息红利的
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对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的
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以上七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形式,取得后一定按税法规定阻遏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