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同归于尽也是犯法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但由于犯罪行为人死亡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一般由其遗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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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和与廖某系同居关系。后发生矛盾,廖某提出分手。11月13日14时许,廖某在何某、罗某1等人陪同下至宋春和暂住的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卜家蓬村上马山大礼堂商谈分手问题。因协商未果,宋春和产生与廖某同归于尽的念头,遂趁人不备拿取八角锤连续猛击廖某的头部,致廖倒地后继续锤击。后宋春和至大礼堂二楼房间用水果刀割腕自杀未果,又打电话报警,被赶至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宋春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宋春和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施暴,造成廖某头面部共计5处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膜破裂,脑挫伤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宋春和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宋春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已发减轻处罚。
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