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流氓罪,相信略微上点年纪的朋友,都听说过这个罪行。在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经常出现流氓罪,对于触犯流氓罪的罪犯们,人们通常称为流氓犯。流氓罪在中国总计存在了18年时间,从1979年到1997年。一个重要的问题出现了,在1997年,流氓罪为何会被全面撤销呢?今天,我们就聊聊流氓罪的建立、撤销,看一下大家成长的八九十年代。
首先,我们需要聊聊什么是流氓罪。流氓罪是1979年我国设立的一个刑罚名称,按照描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等等,都属于流氓罪的定性范围。也许大家发现了,流氓罪的范围很宽,其实流氓罪的出现,与我国的社会治安变化,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1949年秋天,我国公安队伍建立。就在这年10月,新中国建立了。新时代的警察队伍,与我我们的新中国共同成长。
在50年代初期,经历了一轮肃清和搜剿以后,我国的社会治安进入了良好平稳的阶段。根据一些老年人的回忆,在五六十年代,我国的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很少听说发生什么案件,最多就是一些盗窃或者打架斗殴类的案件。一位陕西省的公安老前辈,退休以后,曾经写过一本回忆录,讲述了自己将近40年的公安岁月。按照这位老前辈的描述,自己所在的公安局,曾经在1年时间里,都没有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治安虽说不如传说中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但确实非常良好。
但是进入70年代的末期,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开始面临很大的挑战。70年代末期,我国的待业青年数量超过了2000万。这些待业青年中,绝大部分都是安分守己的,等待分配工作。或者在已经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前往东南沿海地区闯“事业。”但是,有极少数人闲来无事惹是非,组成了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调戏妇女、殴打群众、欺行霸市等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1979年,为了应对这一省会情况,我国专门设立了流氓罪。从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开始逐年增加。例如1981年,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达到了89万多件。
1982年、1983年的立案总数,低于1981年,但各种大案要案的数量高于1981年。在一些地区,到了夜晚,年轻的女性们不敢出门上夜班。更不敢穿短裙,在一些小胡同里,一些犯罪分子对落单的群众进行枪抢劫。为了保障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了保证群众能够安居乐业。1983年秋天,我国颁布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获活动的决定》。这被俗称为1983年严打,又被称为第一次严打。
其中,打击流氓团伙和流氓犯属于重中之重。按照我国1983年31号文件的描述:“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社会渣滓。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我们一定要认识流氓团伙的性质,决不能小看了他们的破坏作用。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
我国对流氓罪的打击标准进行了提高,按照新的标准: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换而言之,从这个时候开始,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贩毒罪等重罪的量刑标准相当。1983年的严打,采用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模式,计划在3年时间内扭转比较严峻的治安情况。在严打之下,社会治安迅速改善。1984年,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下降到了50多万件。1985年、1986年,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
关于流氓罪的定性,从80年代后期就出现了一些争议。因为流氓罪的范围太广,对于某一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又不够专一。例如几个罪犯的罪行,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但他们的罪行都是流氓罪。进入80年代中后期,我国与国外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流,发现了流氓罪的一些问题。其实早在1991年,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已经开始联合商议废除流氓罪的事宜。部分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流氓罪的范围太广,而是叫法不够科学,容易产生歧义。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流氓罪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1997年,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流氓罪被废除,然后拆分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等七八个罪行。认真的说,流氓罪属于一种具有时代性的罪行,出现于70年代末期,废除于90年代末期。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社会治安和社会需要,都有很大的关系。其实,除了流氓罪以外,还有其他几个具有时代性的罪行,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八九十年代,如果在大街上喊一声“抓流氓,”肯定是群众围追堵截的情况。尤其是在北方地区,这一情况更加明显。对于那些因为流氓罪被判刑的罪犯,人们通常称之为“老流氓或者臭流氓。”虽然现在已经废除了流氓罪,但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仍然把那些整天不务正业、四处胡混的人称为“流氓。”关于八九十年代的故事还有很多,作者在以后的文章中,和大家慢慢聊。